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管理和收集、整理工作,更好的保护和使用学生档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
第二条 学生档案实行专人管理、集中保存。
第三条 学生离开学校(毕业、被开除、勒令退学、出国、自动退学),其档案转由学生就业单位或原所在地或家长(监护人)现居地的档案管理部门管理。
第三章学生档案内容和分类
第四条 学生档案包括如下内容和类别:
第一类 履历材料;
第二类 自传材料;
第三类 鉴定、考核、考察材料;
第四类 学习成绩材料;
第五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、申请书,转正材料,以及退党、退团材料;
第六类 奖励材料;
第七类 处分材料(党、团、行政处分决定,撤消、停止处分决定,平反纠正等)
第八类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(如“毕业生登记表”等)。
第五条 学生档案不制作副本。
第四章学生档案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
第六条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材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。凡属需要归档的材料,均应经过认真签别,并按照组织规定审查盖章,或由学生本人签字,方能进行整理,归入档案。
第五章学生档案的查阅、借阅
第七条 查阅的权限
(一)各教学点负责人、班主任可查阅本教学点的学生档案;
(二)部队、国家公安机关、政府部门,因工作需要,凭单位证明,经法学院批准同意,可到学工办查阅学生档案。
第八条 借阅
(一)查阅学生档案必须在学工办内,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,经学院批准同意,方可借出;
(二)借阅档案应当天归还学工办。
第九条 查阅、借阅学生档案、必须遵守如下规定
(一)查阅或借阅学生档案,必须办理登记手续;
(二)查阅学生档案,不得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拆散、抽取、撤换、增添;
(三)未经允许,不得擅自复制,因工作需要要从档案中取证复制的,须经法学院同意批准,方可复制;
(四)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条 学生档案的接收和转出,学工办必须记录在案。